护戏宝平台戏曲作品版权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护戏宝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戏曲作品的版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主体资格、登记流程、审核标准及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戏曲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戏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平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戏曲作品,是指以戏剧、戏曲为表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戏曲剧本(含唱词、念白)、曲谱、舞美设计图、脸谱图案、服装造型图、舞台调度方案及与戏曲相关的视听作品。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通过本平台进行戏曲作品版权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登记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新创作戏曲作品的首次登记、已完成登记作品的信息变更登记、以及登记作品的权属转让备案。传统公共领域剧目的衍生权利登记,参照本规则第四章特别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平台角色声明】
本平台系戏曲作品版权信息登记与公示的技术服务提供方,为登记人提供作品信息存储、权属声明公示、检索查询等服务。
平台不对登记作品的权属真实性作实质性审查担保。登记行为本身不构成对作品权属的行政确认或司法认定。平台仅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合规、信息是否可核验。
登记人对其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虚假登记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登记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平台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将依法配合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章登记主体
第一条【登记人资格】
下列主体可申请在本平台进行戏曲作品版权登记:
(一)自然人:须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创作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文化机构、院团、文化企业等。
(三)非法人组织:依法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文化组织。
(四)多人合作或集体创作的作品,应由全体权利人共同申请,或经全体权利人书面授权的受托人代为申请。
第二条【账户实名要求】
登记人在申请版权登记前,须按照《护戏宝平台用户注册协议》完成实名认证。
自然人登记人须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号码及联系方式,通过平台的身份核验系统完成认证。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人须提供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上传加盖公章的组织证照扫描件。
登记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三十日内在平台完成信息更新。因信息不实或未及时更新导致的登记效力瑕疵,由登记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登记流程
第一条【登记申请】
登记人登录平台账户后,进入版权登记页面,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作品基本信息:作品名称、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如有)、作品类别(剧本/曲谱/舞美设计/脸谱/服装造型/其他)、所属剧种(京剧/昆曲/越剧/黄梅戏/评剧/豫剧/川剧/其他地方剧种);
(二)权属声明:权利人姓名/名称、权利取得方式(独立创作/合作创作/委托创作/职务创作/受让取得/继承取得)、权利范围(全部著作权/部分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
(三)合作创作信息:如为合作作品,应列明全部合作者姓名、各自创作分工及权利分配比例;
(四)衍生关系说明:如作品系改编自传统剧目或其他已有作品,应说明原作品名称、原权利人及授权情况。
第二条【材料提交】
登记人须按作品类别上传相应的登记材料:
(一)剧本类:上传完整的剧本文档(Word/PDF格式,含唱词、念白、场次说明),字数不低于三千字;
(二)曲谱类:上传完整的曲谱文档(PDF/图片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包含工尺谱或简谱标记;
(三)舞美设计/脸谱/服装造型类:上传高清设计原稿图片(JPG/PNG格式,单张不低于2MB,分辨率不低于300dpi),附设计理念说明文档;
(四)视听作品类:上传作品视频文件(MP4格式,分辨率不低于720p),时长不低于十分钟,或上传作品片段(不低于三分钟)及完整作品说明。
所有上传作品文件应附带简要的作品简介(五百字以内),说明作品的主题内容、艺术特色及创作背景。
第三条【形式审查】
平台收到登记申请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登记人身份是否通过实名认证;
(二)申请表必填项是否完整填写;
(三)上传材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作品名称是否与已有登记作品存在明显重名冲突(如有重名,须标注区分信息);
(五)权属声明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明显矛盾。
形式审查通过的,平台将为该作品生成唯一登记编号,登记信息进入公示状态。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平台将通过站内信通知登记人补充或修改材料,登记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四条【登记公示】
登记作品通过形式审查后,其基本信息(作品名称、作者、创作完成日期、作品类别、登记日期、登记编号)将在平台公示栏公示三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第三方如对该登记作品的权属提出异议,可向平台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说明异议理由并提供初步证据。平台收到异议后,将暂停该登记信息的进一步流转,并通知登记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该登记进入正式登记状态。平台将为登记作品生成电子登记证书,登记人可自行下载。
第四章权利义务
第一条【登记人权利】
完成登记的登记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平台颁发的电子登记证书,作为该作品版权登记信息的证明;
(二)在平台作品库中检索、查看自己的登记作品信息;
(三)向平台申请登记信息变更(如权利人信息变更、授权范围变更等);
(四)授权平台在合理范围内展示作品的部分内容用于宣传推广,具体授权范围以登记人在申请表中的勾选为准;
(五)对经其授权使用作品的第三方行使监督权,并通过平台提供的信息渠道主张权利。
第二条【登记人义务】
登记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合法、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权属信息;
(二)如作品存在合作创作者或原作品改编授权关系,须在申请时完整披露,不得隐瞒;
(三)如已登记作品的权属发生变更(如转让、许可、继承等),应在变更发生后三十日内在平台办理变更登记;
(四)不得在平台上登记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作品;
(五)配合平台对登记材料的必要核查,如实回答询问。
第三条【平台责任与免责】
平台应妥善保管登记材料,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防止登记信息丢失、泄露或被非法篡改。
平台应在收到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后及时完成审查,不得无故拖延。
因平台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等不可抗力或技术原因导致登记信息损坏或泄露的,平台应及时修复并通知受影响登记人,但不对由此产生的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人自身原因(如提供虚假材料、未及时更新信息等)导致的任何损失或纠纷,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传统剧目特别规定
第一条【公共领域认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传统戏曲剧目,视为已进入公共领域:
(一)创作完成已超过作者去世后五十年的作品(合作作品以最后一位去世作者计算),且不存在尚在保护期内的后续改编版本;
(二)作者身份不明且无法确定创作完成时间的作品,经平台与合作院团共同认定后公示;
(三)历史上形成并长期流传、无法追溯原始作者的传统剧目(如京剧传统骨子老戏、昆曲传统剧目等)。
进入公共领域的传统剧目,任何人均可使用,不受本登记规则限制。但基于公共领域剧目创作的新改编作品(新编剧目、新作曲目、新舞美设计等),其改编部分的版权归改编者所有,适用本规则登记。
第二条【衍生权利登记】
对于在公共领域传统剧目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形成的衍生作品,登记人可申请衍生权利登记,包括:
(一)改编剧本的登记:新编剧目应说明改编自哪部传统剧目,并提供改编授权说明(如原作品尚处于保护期内);
(二)新作曲谱的登记:在传统剧目基础上新创作的唱腔、伴奏曲谱,应说明与传统曲目的关系;
(三)新舞美/脸谱设计的登记:在传统人物形象基础上的再设计,应提供传统参考图谱与新设计的对比说明。
衍生权利登记时,登记人须明确声明本登记仅涉及上述新增创作部分的权利主张,不涵盖原传统剧目的公共领域部分。
第三条【集体创作作品处理】
对于历史上由院团组织创作、无法明确区分个人贡献的集体创作作品(如1950-1980年代各院团集体创作的新编历史剧),平台采用以下处理方式:
(一)持有该作品原始创作档案的院团,可申请院团版权代管登记,说明作品的集体创作背景、参与创作人员名单(如有)及院团主张的权利范围;
(二)平台对该类作品的权属声明仅作记录和公示,不做实质性权属认定;
(三)如后续出现个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平台将相关争议信息予以公示,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一条【异议处理流程】
第三方对登记作品提出异议的,应向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异议申请书,说明异议理由和具体请求;
(二)异议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支持异议主张的初步证据(如在先创作证明、合同文件、公开发表记录等)。
平台收到异议材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异议材料齐全的,平台将通知登记人,并要求双方在三十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平台将暂停相关登记信息的流转,并建议双方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
在争议解决期间,平台不对争议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出任何认定。
第二条【侵权举报】
任何第三方如发现平台上的登记作品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平台提交侵权举报。
平台收到举报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如举报材料显示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平台有权先行下架涉嫌侵权作品的展示页面或暂停相关授权对接服务,并通知被举报人。
被举报人可在收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反通知及相应证据。平台根据双方材料决定是否恢复服务。
平台依据本条采取的措施不构成对侵权事实的认定。最终权利归属和责任认定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
本规则/协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护戏宝平台保留根据运营需要及法律法规变化适时修订的权利,修订内容将在平台公告栏提前七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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